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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者不得聘为涉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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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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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酗酒者不得聘为涉密人员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据了解,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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