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年票制”罚单 透支执法公信力
非常道
斩断学生营养餐后面的黑色利益链
月嫂星级划分确需权威标准
微声音
下一篇4 2018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别让“年票制”罚单 透支执法公信力

□ 张智全
年票 王恒/漫画
 

国务院第二十二督查组近日在重庆暗访期间接到多名大货车司机反映,重庆丰都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擅自改装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为由向他们罚款2000元,凭罚单可在一年内免予处罚。对此,第二十二督查组多次前往丰都县调查取证,并对丰都县政府进行了约谈。(9月6日《北京晨报》)。

毋庸置疑,尽管公正执法需要执法机关始终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变腔走调”,但不能仅止于此,还需要对僭越法律底线的不规范执行行为依法追责,才能真正有效保障法律的落地生根。现实中,不少行政执法机关之所以敢于以罚代法,除了不把法律当成高压线的敬畏心缺失外,在很大程度上缘于依法追责的威慑效果不彰,才导致了类似“年票制”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众所周知,“年票制”罚单一方面减少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给执法机关创造了“收入”,是私利至上孕育的“怪胎”,在法理上属于违法者与执法机关非法谋利的共犯行为。基于执法机关在共犯行为中对执法公信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对违法者严厉惩戒的同时,更应对执法机关的相关责任主体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遗憾的是,尽管不少执法机关的“年票制”执法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但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的问责却大多止步于行政问责的层面,法律责任的追究往往因为执法经费保障不足、甚至“法不责众”等理由少之又少。依法追责一旦让位于行政问责,其结果就只能是姑息养奸,必然进一步加剧“年票制”式执法行为的恶性循环。

有鉴于此,不让“年票制”罚单侵蚀和透支执法公信力,在打造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之余,还应着眼建设最自律的行政执法队伍,常态化地按下“依法问责键”。只有以法治思维问责“年票制”式执法行为中的相关责任人,法律的震慑才能起到令行禁止的良好效果。须知,没有法律问责的兜底保障,行政执法制度不论多么完善和严密,终究都会沦为“稻草人”和“橡皮筋”,甚至形同虚设,于事无补。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