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违规家长 岂能“株连”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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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违规家长 岂能“株连”学生

□ 史洪举
“绑架” 王恒/漫画
 

近日,菏泽多名学生家长反映,当地整治超标电动车却和学生的“道德品质分”挂钩,从9月16日开始,菏泽市在数条主要路段禁行超标电动车,而学校在配合政府宣传整治行动的过程中,通过对学生扣分来向家长施加压力。菏泽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否认存在“将整治规定与学生分数挂钩”的行为。有学校也表示,此举为配合菏泽市政府部门发起的各中小学抵制超标电动车活动。“能够改正的话也不会扣分”,目前“整治效果比较明显”。(10月7日澎湃新闻)

诚然,整治超标电动车,提升交通文明对维护交通安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不无益处。当地相关部门禁止市民骑行超标电动车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但是,不能为了目的的正当性就无视程序的正当性,在整治超标电动车行动中随意“株连”,通过对学生扣分来向家长施加压力。

必须认识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任何违规行为的惩戒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即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施加惩罚。否则就改变了人们对法律及自己行为的有效预判,有违法律尊严和严肃性,并可能引起人们恐慌,导致社会混乱。而“株连”他人是早已被现代社会所摈弃和禁止的惩戒手段,根本不该再成为整治某种违法现象的手段。

虽然从短期内看,以扣学生分向家长施加压力,可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根本不能让人口服心服。并且,以破坏规则的方式来惩戒违反规则者,不过是“以恶制恶”,最终既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更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上升。尤其是,市民的超标电动车大多数是从正规渠道购置的,其也是超标电动车的受害者,不去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商家,却拿消费者开刀,难以服众。

简而言之,整治超标电动车乱象并非不可以,但相关部门理当注重程序的正当合法,要合情合理,不超越权限,不以违法手段治理违法行为,不随意“株连”无辜。这样方能做到真正的依法治理,践行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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