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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牌” 比“禁行”更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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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牌” 比“禁行”更有益

□ 汪昌莲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即将施行,近日闻风而动的市民扎堆涌向本市20多个非机动车登记站为自家的电动自行车上牌。记者周末走访多个交通执法站了解到,单个站点日均上牌数量过百,咨询流程的市民络绎不绝,有车主为证件不全头疼,也有车主另辟对策。工作人员提示市民,办理牌照还有半年缓冲期,“大可避开高峰,明年4月30日前来办都来得及。”(10月15日《北京晨报》)

事实上,禁止电动自行车,不仅浪费了资源,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其后果是,一方面,容易让“禁令”的动机,被市民理解为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趋利行为,造成不必要误解;另一方面,不利于普及相关法规条文,难以让“禁令”真正步入思想认同、执法跟进的良性运行轨道。特别是,一纸“禁令”,始终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规范生产、销售、行驶等环节,才是治本之策。如果将电动自行车“一棍子打死”,不仅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利益,而且违背了交通便民初衷。

可见,电动自行车限期上牌,比禁行更有民本情怀。首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目录、登记、上牌、办证等综合管理,提高电动自行车上路门槛。同时,实行“双限”管理。第一是“限行”,在城市交通主干道,电动自行车应“限行”,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比如,已购买的电动车如何处理、商业销售渠道如何规范等。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管理和服务上下工夫,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利益。只有市民心平气顺了,才有利于规定的顺利实施。

特别是“限速”,应成为遏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利器”。事实上,电动自行车出厂时,本来就设计安装了限速线的,但商家受利益驱动拔掉限速线,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因此,要治理电动自行车超速行为,最重要的是把住源头,比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限速设计,取代限速线等。此外,要让限速与普法同行。一些市民之所以会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电动车,就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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