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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驾引车祸 车主成共犯

胡章利 江美乐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近日,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法立案侦查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据悉,该案是该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8月19日晚,包某驾驶车牌为皖RB51XX号私家车相约到陈某某(女)所开的饭店吃饭,席间,两人各自喝了多瓶啤酒。饭后,陈某某因自己正在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但考了三次均未通过,她向包某提出“大胆”请求——驾驶包某所有的皖RB51XX号小型汽车“练练手”。包某拗不过陈某某,还在副驾驶座抱着自己未满周岁的女儿“指导”陈某某开车。当晚10点52分许,陈某某驾车行至池州市区长江路与百牙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现场,陈某某情绪激动,妨碍公务,咬了民警一口。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52.6 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作为车主包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机动车给陈某某上道路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系共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纵容饮酒的人驾驶,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驾驶人在做到自己酒后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教唆、放纵身边的人酒后驾车,更不能将所属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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