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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的保险效益 不宜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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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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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的保险效益 不宜高估

□ 汪昌莲
 

“相互保”火了,短短3天时间就圈粉330多万,但很多人未必真的了解“相互保”。不少网友就好奇,“平时1毛钱,大病变成30万?”那么,“相互保”属于什么保险?跟网络上的互助平台有啥区别?能替代重大疾病保险吗?(10月22日中国新闻网)

事实上,对于国内多数人来说,相互保险是一个新鲜事物。实际上相互保险在国际上已经有着成熟的实践和广泛的应用,并不只是用来保障大病重病。例如在日本,相互保险占到了其保险行业80%的份额。加入“相互保”,就等于加入了一个互助组织,平时分摊费用,需要时得到保障。买了保险的人确诊患病后,只需手机拍照上传相关凭证,公示无异议后,就能一次性拿到保障金,额度为10万或30万。如果中途不想分摊了,可以随时退出,退出后也可以随时加入。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相互保”并不能替代现有的重疾险。一方面,“相互保”保障额度还不够高。39岁以下保障额度为30万,40岁到59岁保障额度为10万。现实中,重大疾病的患者和家庭所需要的医疗成本远远高于这一数额。另一方面,“相互保”的保障期限不够长。“相互保”会在60岁后自动退出,但现实情况却是,重大疾病的发病率,随年龄递增而不断升高。可见,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相互保”并不能起到作用。

换言之,“相互保”的保险效益,不宜高估。虽然“相互保”作为重疾险的一种辅助,可以惠及更多缺乏商业健康保障的群体;但是,其更像是网络保险平台为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而推出的一种“颜值险”,即“中看不中用”。同时,存在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执行力,规范“相互保”经营行为,促进“相互保”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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