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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竞业限制沦为 “就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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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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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竞业限制沦为 “就业限制”

□苑广阔
 

“我只是名普通厨师,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11月24日,拿着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时,蒋亚军的脸上看不出喜悦。两年前,他和原用人单位大连某餐馆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今年初离职时,他被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虽打赢了官司,他还是担心未来再摊上类似事情。(12月10日《工人日报》)

竞业限制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是得到法律承认的。然而到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滥用、乱用竞业限制,让其异化成了“就业限制”。

记者采访了签下竞业限制协议的18位普通劳动者,无一例外是在入职时被迫签下的,最高的违约金高出月薪100倍。然而让人想不通的是,他们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而是厨师、美容美发师、置业顾问、培训机构的讲师等等。不签竞业限制,就无法正常入职,但是一旦签了竞业限制,就犹如签了“卖身契”,要想离职就可能面临高额的违约金索赔。

这些劳动者的供职单位为什么要这么做?当然不是因为他们企业有什么科技或商业机密被劳动者掌握,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有两个:一是减少人才的流动,增加员工的稳定性;二是避免一些带有销售性质的员工离职带走自己的客户,给自身造成损失。

然而,此举不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竞业限制可以有,但不能扩大到普通的劳动者。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哪些人员算是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哪些内容可以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劳动者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都应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而不能像现在这样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此外,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也有利于减少因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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