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长城“微破坏”须打“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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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长城“微破坏”须打“组合拳”

■汪昌莲
恶习 王恒/漫画
 

针对3月21日有游客在八达岭景区游览时,在长城墙体上刻划损坏文物的情况,延庆警方会同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迅速开展调查,于3月22日凌晨,将张某林、李某荣、苏某芳等3名违法行为人查获。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3月22日《北京日报》)

3名游客为寻求刺激,在八达岭长城墙砖上刻划,导致长城墙面留下划痕,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事实上,这种故意损坏文物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之外,更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特别是,以往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仅止于道德谴责,难以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如此语境下,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已会同公安部门对3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并及时发布处理结果,显然是依法治理长城“微破坏”的必要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显然,这3名游客在长城墙砖上刻划,属于典型的“微破坏”行为,而且已经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理应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尽管《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年,但许多人至今还不知道在我国有这部法律,因而一些人恣意在文物上刻划涂污,还以为是一种个人自由。《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照此规定,这3名游客在长城墙砖上刻划,属于故意损毁国家重点文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理长城“微破坏”行为,还须监管打“组合拳”。一些人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根在文物管理部门身上。一方面,在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明显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另一方面,只注重了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却忽略了对文物的监管与保护。因此,对于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同时,文物部门应摒弃功利思维,加大对文物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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