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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防范地方金融组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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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6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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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防范地方金融组织风险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省将制定《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条例》草案已在该单位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相较于百姓熟悉的银行,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哪些机构呢?《条例》草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面对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兴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条例》草案指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与处置,事关百姓的资金安全。根据《条例》草案,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试点文件;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一旦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条例》草案要求,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由地方金融组织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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