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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酒店预订价差3倍”,监管干预短板亟需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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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酒店预订价差3倍”,监管干预短板亟需补上

■ 木须虫
 

7月1日,带娃到上海旅游的俞先生,以9559元一晚的价格在某OTA(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上海外滩W酒店客房,办理入住时才发现,宾客登记表上显示只需2980元/晚,找酒店和平台退房却遭遇“踢皮球”。他查询发现,同一酒店同样房型在不同平台渠道的预订价格经常大不一样,W酒店在A平台跟B平台预订价格就相差3倍、差价达6000多元。(7月3日澎湃新闻)

“同一个酒店,不同的价格”,不是什么新闻,多与供需短时的失衡相关,有市场波动的因素,但差价能差得这么离谱,无疑让人惊愕。而更值得关注的,这并不只是俞先生个别的不公平遭遇,他的查询发现,同酒店在不同平台预订的价格相差3倍,很明显,这是酒店、代理商及平台联合挖下“套路营销”的坑。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理性观之,恐怕还是酒店、代理商与平台的联合,具有更强操控市场的能力。首先,平台的介入,表面上消除了信息的障碍,予以消费者更大的便利,但也带来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也给看人打发的“差异化”定价创造了隐蔽的空间。如不同平台预定价不同,单一的消费者很难发现,无法比较,进而丧失更有利的选择权;其次,有了需求更精准的感知能力,不仅预订查阅量、预订量即时可知,可以指导平台随时调整价格,甚至还可以基于大数据精准地杀熟;第三,代理商“居中”联合,有了行业市场垄断的可能性,如大量吃进房间,控量预订,或者祭出低价促销保本,高价挖坑宰客牟利的策略,个案便是鲜明的典型。

毫无疑问,利益一体的酒店O2O模式相对于消费者变得更强势,突破了传统消费博弈公平的格局。因此,“同酒店预订价差3倍”,不只是消费欺诈的个案,而是信息数据时代,互联网介入消费服务,如何维护消费公平的共性课题。

“同酒店预订价差3倍”,背后操控市场的手,最终都是表现在定价权上。虽然,价格市场确定,但其前提是市场公平有序,利益各方相互制衡,最终于微观层面实现公平自洽。万变不离其宗,规范消费秩序,维护消费公平,将定价权的行使固定在合理有度的区间内,必要的监管干预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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